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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预防校园性侵
2021-12-20 16:46: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预防校园性侵

  基本案情

  罗某原系某小学计算机课老师,其在教授计算机课程时,借教被害人操作之机,对被害人后陈某、苏某、朱某实施猥亵,又以被害人吉某(以上被害人均为儿童)上课未带鞋套需教育为由,课后将其单独留下实施猥亵。后罗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链接

  性侵害是指以强迫、引诱或利用特殊身份迫使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性接触,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以达到或企图达到性满足或其他目的的行为。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采取强制性手段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男性或者猥亵儿童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

  检察官提示

  衣着得体不浮夸,拒绝陌生食与茶;

  异性独处要警惕,隐私保护要牢记;

  奇怪接触要拒绝,有人跟踪要警觉;

  独自乘车记车牌,面对黑车要说NO;

  面对侵害先保命,事后留证去报警。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