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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淮北市A公司、胡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起诉案——运用公开听证增强不起诉说理,促进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2021-08-10 13:10: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淮北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从事原煤、电煤和洗精煤的能源企业。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A公司销售主管。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A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胡某甲应常熟市B公司煤炭采购负责人胡某乙给予回扣的要求,从公司支取财物,多次给予胡某乙回扣费,A公司最终获取了稳定的煤炭、焦粉等大宗原材料的采购订单。

  案发后,胡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建立“听证员库”形式推进公开听证,在对涉企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帮助企业堵塞内部管理漏洞,推进合规建设,延伸了办案效果。本案公开听证中,由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建立的“听证员库”中公开透明自选听证员,充分借力“外脑”专业、独立、客观优势,提升释法说理效果,让企业感受到司法“温度”,同时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群众知晓率,让群众通过具体案件感受公平正义,促进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通过公开听证检验检察工作探索实践效果,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为抓手,涉及异地企业的,主动建立异地“检察—工商联”等协作机制,经审查发现企业内部存在刑事风险点的,探索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在本次公开听证中,检察机关就探索建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充分解读,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取得了实效,检察机关把当好民企“老娘舅”严管厚爱落到了实处。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