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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尤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8-10 13:03: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以来,在常熟市某公司内租赁生产车间,从事金属拉链头清洗、喷漆作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环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从事拉链表面处理生产,为谋取利益及业务便利,仍将上述车间出租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向其提供加工业务,后于2017年5月8日被查获。

  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总铬、总锌、总镍、总铜等污染物,其中总铬、总锌分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3倍、10倍以上。

  【典型意义】

  一、提供场所的帮助行为具有刑事可罚的基础。诚然,本案中污染环境的实行者、操作者为陈某某,尤某某的提供场地行为看似是某种“中立的帮助行为”,但绝对不是无害的场所出租行为。尤某某作为行业从业人员(该市拉链协会副会长),明知自己的公司无进行拉链表面处理的资质及环评手续,但为了牟利和业务对接的便利,仍将该公司厂房、宿舍出租给陈某某及其工人从事金属拉链表面处理,同时提供日常周转资金。尤某某明知金属拉链表面处理工艺、流程,在上述环节必然产生废水,仍提供厂区雨水管道用于排放工业废水。因此,本案从尤某某对法益的保护义务、所起作用大小、对结果的确实性认识等要素,均具备了入刑的条件。

  二、提供场所、加工业务的行为,与污染环境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畅达公司、尤某某要求陈某某以畅达公司的拉链加工业务为主,根据书证、证人证言,实际经营中,畅达公司确实为陈某某的主要业务来源,畅达公司这种持续提供货源、客户的行为为陈某某不间断的污染环境行为提供了帮助,在此过程中,从生产、经营、管理上看,陈某某的个人经营部实为畅达公司的“喷漆车间”,畅达公司为主要获利者。畅达公司、尤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污染环境行为、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