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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8-10 13:08: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制造枪支 射钉器 双重审查 自行补充侦查 改变定性 宽严相济

  【要旨】

  射钉器与枪支具有质的不同,办理因改制射钉器引发的涉枪犯罪,既要坚持一般的鉴定意见审查标准和排除规则,又要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审查射钉器结构改造是否完成了普通射钉器向刑法意义上枪支的转变。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出于装修等日常自用目的进行改制的,可以予以轻缓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射钉器1把,并将射钉器进行改装,后将改装后的射钉器藏匿于其租住处。后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枪支为射钉器改制而成,枪口比动能为17.02J/ cm²,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导意义】

  (一)应双重审查鉴定意见和实质改造架构从而判断非法改制后的射钉器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射钉器(射钉器)是现代射钉紧固技术产品,能发射射钉,属于直接固结技术,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射钉器本身与枪支具有本质不同,故对非法制造射钉器改制枪支犯罪认定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尤其注重对鉴定意见类证据的审查,既要坚持一般的鉴定意见审查标准和排除规则,更要注重审查射钉器结构改造是否完成了普通射钉器刑法意义上枪支的转变。被告人通过改装完成了射钉器的实质性的改变,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二)检察机关应开展多方面自行补充侦查获取枪支定性关键证据

  对处理与侦查机关定性不一致案件,检察机关便捷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直接获取第一手关键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为厘清陈某某行为的定性,对于枪支技术性问题曾数次向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咨询,而对于枪支的构造,多次查询书籍、资料,并进一步咨询高级工程师,最终将射钉器的内在架构研究透彻。得出被告人加装钢管,完成了射钉器的实质性的改变,从而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准确结论。

  (三)出于便捷日常使用为目的非法改制构成犯罪的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非法改制目的,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以方便日常使用为目的进行非法改制,犯罪情节较轻的,应突出法、理、情,予以轻缓处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和改装射钉器的目的为自家装修钉木条使用,案发时该把枪支还未使用,其主观恶性较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对陈某某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