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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某、牛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8-10 13:17: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同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由吴某出资采购电脑等设备,由牛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共同在常熟市某公司生活区,以“电子阅览室”的名义设立经营性网吧,并按照3元/小时的标准收费经营,涉案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是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办案过程中注重全面调取当事人违法程度及情节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全面调取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程度和情节的证据是检察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前提。对于拟移送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对于对行政处罚作出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及时调取,确保检察意见依据充分、论证详实。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行政机关案件移送与后续处理的衔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为检察意见的制发提供了遵循,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机械执行易引发包括信访在内的一系列新问题。建立衔接机制是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应切实加强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通过“纪要”等方式明确检察意见的落实反馈规则,确保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有规可依”。该院在办理两法衔接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先后会签了《安全生产“两法衔接”联席会议纪要》《常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两法衔接”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多份纪要文件,对“两法衔接”工作形成共识。

  三是加强跟踪督促,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发检察意见要及时跟踪督促,避免一发了之,会同相关行政单位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成共识,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推动检察意见落实,该院建立了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时“文书当面送达、问题当面阐释、证据当面移交、落实当面研究”的“四个当面”工作机制,有效地消弭了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意见分歧,逐步形成“两法衔接”工作合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