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集资违法所得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要旨】
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应坚持刑事追诉和权益保障并重,依法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利;切实履行诉前主导责任,通过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性开展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全面查清违法所得、赃款去向、被告人资产状况等基础事实;通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实际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2月签约成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熟区域代理商,后于2016年初开始以上门推介、组织餐会、赴南通、嘉兴等地参加推广会、宣传会等方式在常熟推广该公司的“中佳易购”平台。该平台通过要求加盟商户在经营的过程中,将每一笔交易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向平台缴纳保证金,并由平台在300天内将上述缴纳的保证金返还至加盟商户的账户,同时由平台向交易的相对方(也即公司的会员)赠送加盟商户所缴纳保证金三倍的积分,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到位。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以上述方式累计在常熟地区吸收资金人民币1200余万元,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9.37万元。
【典型意义】
(一)查清赃款去向、违法所得及被告人资产状况是有效追赃挽损的基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涉案赃款的去向、被告人非法获利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为后期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奠定坚实基础。在办案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追赃挽损、资产处置方面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实际损失。
(二)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案件追赃挽损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有效追赃挽损提供了新的切入口,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依法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提高其退赃退赔的自愿性和积极性,提升案件追赃挽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