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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09-05 08:56: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能动履职羁押必要实质审查诉讼程序保障情理法共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应能动履职,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的案件,应当规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开展实质化审查。被告人确系生活无法自理的家属的唯一抚养人的,在诉讼程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取得情理法的共鸣。对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在变更的同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处实刑的建议,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决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常熟市黄山路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区摆地摊卖辣椒时,因辣椒被被害人曾某某开车碾压,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持铁钩将曾某某头部打伤,致曾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曾某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经该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取保候审。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某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羁押必要性审查要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检察机关应摒弃“一捕了事”、“一捕到底”的错误理念,对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主动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重视他们提出的改变强制措施的意见,对确有改变必要的,及时审查。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还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注意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2.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要进行实质化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理由,不轻易采信,也不轻易否定,采取向侦查机关核实、实地走访、调取证据等方式,以案件化办理的形式建立证据体系,保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有据可循,经得起检验。经实质性审查,被告人确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属的唯一抚养人的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实践司法为民理念。

  3.能动执法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决的关系。明确羁押措施只是诉讼程序保障的手段,对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司法,调查核实、化解矛盾,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不羁押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确实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应当依法提出判处实刑的建议,保障实体裁决起到应有的惩治犯罪的作用,实现程序保障和实体裁处的平衡。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