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罪刑法定 社会危险性 公开听证
【要旨】
“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对不捕复核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可以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精准性,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井某某与程某某、曹某、路某某均为常熟市某服装厂临时工。2021年9月29日23时许,井某某酒后赖在程某某、曹某女工宿舍不走,为摆脱井某某,程、曹二人离开宿舍并借故支开井某某,后返回宿舍并将门反锁。井某某再次返回,撞击、踢踹开宿舍门,躺在曹某床上不肯离开。曹某打电话向路某某求助,路某某跟丈夫李某某前来将程、曹二人带走,井某某追出宿舍追逐、拦截对方,并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李某某、路某某,还持路边捡到的啤酒瓶扔向逃跑的李、路等人,未砸到人,后井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朋友及工厂老板劝阻。案发后,路某某、程某某、曹某从工厂辞职。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为轻微伤,路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典型意义】
1.对不批准逮捕刑事复核案件可以开展公开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公开听证是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有益探索,该起不捕复核案件的公开听证,在苏州地区属于首例。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增强了检察工作公开度、透明度,改变了以往审查逮捕系统内封闭运行的模式,自觉主动让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权接受各方监督,促进刑事诉讼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面对面充分听取了公安机关的意见,避免复核案件审查流于形式,落实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精准性。
2.注重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中的作用。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牢固树立“少捕慎押”司法理念。要重视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审查,转变“构罪即捕”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促进依法规范提请逮捕,避免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推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
3.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分层打击,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依据明确,如果于法无据且和类似处罚没有相当性时,认定犯罪应慎重。要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训诫、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确保不枉不纵,进一步把检察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