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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2-08-10 08:54: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同步录音录像 多次听取意见 录音录像文件运用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对听取意见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多次听取意见的,应当每次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录音录像完整、连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当庭播放,以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出轨,预谋杀死被害人后自尽,遂携带水果刀至常熟市东南街道某美妆店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刀连续捅刺、割划被害人的腹部、颈部等处致其受伤,后因现场旁人拉开而未能继续实施;后被告人安某某持刀欲自尽但因群众报警后及时救治而未果。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听取意见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对听取意见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在镜头下办案的方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程序,保障相关参与人员的诉讼权利,提高听取意见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实质化。

  (二)录音录像的过程应当保持完整、连续,多次听取相关参与人员意见的,应当对每次听取意见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保证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对于多次听取意见的,均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变化的过程,展现、记录案件办理全貌。

  (三)检察机关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用于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反悔的,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需要查阅同步录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真实、自愿、合法,反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对其从宽处罚的建议,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