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熟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明知该机械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机械公司享有的第三方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取得了本属于该机械公司的权益共计30余万元,致使该机械公司本应用于履行在先判决、裁定的财产被转移。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熟某机械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周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常熟某机械公司、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2022年11月,常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熟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身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在先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种典型方式。目前全省法院已开通审执关联案件搜索功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关联案件筛查,常熟法院准确掌握了周某某债权转移的相关犯罪线索,精准打击了涉案拒执犯罪行为。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会化身为放大镜和追踪器,让更多规避执行者“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