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盗窃 被害人 退赔 谅解 认罪认罚
【要旨】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把维护法律、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陆某某(71岁)至常熟市梅李镇珍门新丰村聪林路、吴梅南路路口蔬菜大棚处,趁无人之际,进入该大棚内窃得被害人潘振华放置于大棚泡沫箱内的2080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所盗窃的现金已依法发还。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陆某某表示谅解。
【指导意义】
1.提高政治站位,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及时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达到案结事了,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不言自明。检察人员要从治国理政、司法水平和能力现代化高度,理性地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主动担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2.保障被害人利益,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理念,让当事人充分、能动地参与诉讼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也是其中重要一方面。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推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和解,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实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
3.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都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罚”的考量因素,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罪态度,一般情况下应对其从宽处罚,获得相应的量刑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