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认罪认罚
【要旨】
全链条精准打击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一直是侦办难点,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掌握犯罪中使用的新型聊天工具、交易方式,厘清罪名间区别,精准定性,强化说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肖某某,于2021年1月4日至14日间,明知钟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转移的资金系诈骗等方式的犯罪所得,仍然纠集谭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号码,通过购买火币的方式予以转移,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被害人徐某某因他人通过微信冒充领导借款被骗10万元,向常熟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锁定收款人员谭某某,后谭某某供述被告人肖某、肖某某让其收款并转移,在湖南省隆回县一宾馆将该二人抓获,并查封扣押涉案手机。
肖某、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4月2日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30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肖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肖某、肖某某服判,均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定性,依法精准打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类上下游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犯罪日新月异,犯罪方式变化多端,针对出现的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更需审慎审查案件证据,了解掌握犯罪使用的新型软件、交易方式等。结合现有的罪名依法准确定性,不枉不纵。通过开具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全面搜集蝙蝠软件聊天记录、虚拟币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被骗过程等方面证据,从而厘定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的区别。另,对于供卡人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强化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加强罪名、量刑建议说理,详细阐释认定罪名及量刑建议的依据、确定过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及法官对罪名、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同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明确被告人对判罚的预期,促使其更好认罪认罚,避免判后反悔上诉等现象。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有着明确的量刑指导规范,本案系新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可按照犯罪金额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