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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8-06-11 16:54: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1、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被称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人民的名义当好公益诉讼人,守护绿水青山和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界国际检察官联合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突出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大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特殊地位和重大责任,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检察机关的新使命。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等领域公益受损的问题不容忽视,人民群众对保护公益的诉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来越强烈。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加强公益保护,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群众的呼声。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国有财产等,这与我们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领域是完全契合的。因此,我们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同各方协调沟通,设法凝聚共识,争取更多支持,努力形成公益保护的整体合力。

  市委、市政府对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支持,出台《实施意见》,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结果反馈、联席会议等作出了全面规范,以期用制度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切实有效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公益保护中实现多赢共赢。

  3、开展公益诉讼所要把握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我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在始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前提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好常熟的碧水蓝天。开展公益诉讼要始终把握“坚持改革正确方向、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有序推进”这四项工作原则。

  推进公益诉讼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敏感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要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依法及时提起民事、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取得保护公益的实际成效,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群众的期望转化为努力的方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4、明确了哪些工作任务和程序?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各自担负的职责和协作配合义务。行政机关将聚焦源头,依法查处损害公益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我们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我们检察院移送线索,我们也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深入挖掘公益诉讼线索。获取线索后,公益诉讼还将经历立案审查、调查核实、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审理程序等环节。

  在立案审查环节,我们检察院要做到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将审查结果通报行政机关。立案审查后,要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办案需要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要给予配合。此外,行政机关将在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方面给予协助,必要时我们检察院也可同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均需履行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社会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除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实施意见》中有哪些工作机制来护航公益诉讼?

  市委、市政府为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常熟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行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外部监督衔接机制、预警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机制。通过健全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目标,拓宽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形成了公益保护合力,为协调推进我市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联席会议机制, 是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联系机制,主动加强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通过日常联系沟通,充分发挥行政与检察良性互动,将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信息资源整合起来。

  行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外部监督衔接机制是检察院和行政机关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活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等,实现内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促进增强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

  预警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违法问题,及时发出预防警示,督促行政机关执法更规范有效,共同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生。

  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机制,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及时互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办理情况;通过定期组织公益诉讼业务交流活动,共同研究重点问题、复杂案件,共同提升公益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6、除工作机制外,还有哪些保障公益诉讼顺利开展的措施?

  市委、市政府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主动协调解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例如: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研究设立专项公益诉讼基金,统一接收辖区内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的赔偿金,保证资金的使用透明公开;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系统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协调和激活现有行政监督制度,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维护了行政权威,从而进一步加强配合、协同步调,形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

  同时,公益诉讼是新增的检察职能,需要加强公益诉讼专业队伍建设,配齐办案力量,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提升办案水平。需要通过总结经验、学习培训、岗位练兵等,大力提高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打造一支懂行政、会调查、善公诉的公益诉讼专业队伍。

  此外,公益诉讼还将纳入普法宣传,既注重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工作流程、好经验好做法等,重点宣传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最后,请您谈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体会和期望?

  《实施意见》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起“桥梁纽带”,有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汇聚行政机关执法监管和检察公益诉讼的两方力量,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深入推进法治常熟建设、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常熟具有积极作用。

  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坚持规范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公益诉讼在法治轨道上依法依规运行,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攻坚战,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责使命。

  另外,公益诉讼是群众基础非常广泛的工作,离不开了群众的参与,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广大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要倍加呵护,才能让公益诉讼工作更加行稳致远。

  维护公共利益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大家都是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参与者、公共利益维护的实践者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者,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下,携手共进形成同心协力保护公益的良好格局。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