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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如何认定禁渔区
2018-05-03 14:23:00  来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如何认定禁渔区

  侯颖慧

  【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白某某乘坐小铁船在长江太仓段浏河望江亭码头附近水域,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在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网方式进行捕鱼,共捕获渔2.7公斤。

  【争议焦点】

  案发的水域是否系长江干流水域?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本罪需发生在“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长江江苏段,仅干流水域为禁渔区。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的案发水域不是长江干流。上述四人电捕鱼的地点为太仓长江段与其交汇的浏河河口的望江亭码头附近水域,但该水域在长江主江江堤堤岸的连线的外侧,不应为长江干流。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发水域为长江干流。长江干流与支流的划分应以闸口为界分,而非江堤连线。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涉案的水域为长江干流。

  首先,现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渔业局,因此应当遵守农业部渔业局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于197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水产总局负责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管理、组织领导。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管理,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国家水产局已经历次沿革,转变为现在的农业部渔业局,根据规定农业局渔业局的主要职责为渔业行业的管理、渔业发展战略的指定、产业结构的布局和调整、渔业资源的养护政策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闸口系划分支流与干流的界限。根据国务院于197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可见,在历史上,也因河闸外水域和长江水域连通,长江渔业资源又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也是将闸口作为界线。再根据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以【2017】2号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长江、淮河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禁渔期的执法范围为“长江为长江江苏段干流及通江河道闸口以外的江段”。

  最后,以长江主江江堤堤岸的连线为界划分干流与内河,是海事部门的划分标准。如江苏海事局曾于2000年下发《部省联合组关于水域划界的协商意见》规定“对于江苏段长江干线与江苏省内河相通的支流河口,其划界以长江主江堤堤岸岸线的联线为界,侧长江水域属于由江苏海事局管辖,侧内河水域由地方海事局管辖”,但承办人认为海事部门的职责系处理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安全生产等职能,并不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有职责,因此上述区分不能作为本罪的划分标准。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