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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先锋丨桑敏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检察办案骨干
2021-06-11 10:05: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桑敏莺,女,1986年11月生,中共党员,2012年8月进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她办理的“林某某诈骗案”被评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典型案例,“王某某等人诈骗案”被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桑敏莺知道,作为一名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官,前方的路注定还很长,肩上的担子依然沉重。

  摸索: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思路和证据标准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全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开端。

  

  2017年2月,我市首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桑敏莺被指定为该案承办人。面对新鲜出炉的司法解释和17名在案犯罪嫌疑人,桑敏莺来不及犹豫就投入到了紧锣密鼓地阅卷和提审工作中。

  面对数量众多、种类纷繁的证据材料,桑敏莺一方面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做好证据分组、确定个人诈骗金额;另一方面遵照司法解释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共同承担的诈骗金额。虽然是审查逮捕案件,但桑敏莺在面对新型案件时,不局限于最低构罪标准的审查,而是以公诉的标准严格要求,她说“这个案件是开端,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市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认定思路和证据标准,必须对司法解释有准确的理解和运用”。为此,她一遍遍地研读司法解释、学习相关的解释文件,一次次地建立又推翻自己的认定思路,证据分析写了一遍又一遍,每天抓住机会就跟负责批捕或公诉的检察官讨论案件。

  最终,桑敏莺和所在的小组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要求、数额认定标准、主从犯认定等具体问题确立了标准。至审查逮捕期限届满,该案17名犯罪嫌疑人均以诈骗罪被逮捕。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思路和证据标准,得到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一直沿用至今。

  协作:通过引导侦查等形式建立公检联动办案机制

  在林某某诈骗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人数为13人,诈骗金额为3.5万元。桑敏莺经过审查微信交易记录后,发现嫌疑人微信收款记录大量来源于同一账号,她结合其他证据推断该账号应当是收取诈骗款的一级账号。经过桑敏莺的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员再次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最终该案被害人上升到115人,诈骗金额增加到30万元。

  

  桑敏莺认为,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依靠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单方的力量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主要侧重于通过嫌疑人供述或者反诈中心提供的报案信息寻找被害人,由此确定全案的诈骗金额;而检察机关则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更侧重于梳理电子证据。但有些电子证据仅能模糊反映案件情况,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通过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大的补证提纲,及时将补证思路和理由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并通过公安机关掌握的资源进一步查明案情。

  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引导侦查与沟通座谈,公安机关主动转变了侦查思路,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梳理和审查,并组建了一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为政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转型: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延伸至其他网络黑产犯罪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面开展,诈骗集团大多退至境外,网络犯罪分工日益细化,逐渐形成了流水线式作业分工,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黑灰产业链。

  

  2020年2月,桑敏莺办理了我市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嫌疑人通过架设“多卡宝”设备为网络犯罪实施者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利上万元;随后,她又办理了为实施诈骗、网络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以及利用黑客技术调用知名企业短信验证码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配资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利用黑客技术套取支付平台资金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每个案件办得有多难大概只有桑敏莺自己才知道。黑灰产业链形态多样、日新月异,每次都要面对新类型的案件,每次都必须作出准确的定性判断;办理网络黑产案件中的黑客犯罪更是难上加难,因为除去法律判断外,还需要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为此她经常抓上检察技术人员一起分析案件,时不时去公安局网安大队“补补课”,务必让自己搞懂弄通涉案的技术手段、涉网证据的针对性和证明力,以此确保每个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