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产返还 合法利益 合法财产
【案情】
被害人柳某的丈夫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借疏通关系“捞人”之名,骗取柳某人民币14万余元。吴某还以帮助办理垃圾倾倒许可证之名,骗取柳某3万元。吴某将骗得钱款中的12万余元用于赌博。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吴某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并予扣押。
【评析】
对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处查获并扣押的5万元,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5万元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全部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5万元不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分对待。其中3万元系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万元不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作为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对于被害人财产返还的范围,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要注意两个评判要素,一是财产来源合法。被害人受损财产来源本身不合法或者严重违规,不应返还;二是财产用途合法。被害人出于违法目的或者犯罪目的而致财产受损,不应返还。“法不保护不法”,如果将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财产返还给被害人,则系变相纵容其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与法的教育、指导功能以及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相悖,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均不佳。
当查获的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违法所得追缴与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时,应当坚持返还优先原则。这是刑法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体现。“国家不与民争利”,优先返还的实质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优先于保护国家利益。这是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和法所追求的人道和正义的价值体现。
具体到本案,柳某企图疏通关系“捞人”,系基于非法用途,应当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办理垃圾倾倒许可证,系基于合法用途,应当作出肯定评价。因此,在被害人柳某钱款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对于在被告人吴某处查获的5万元应当予以区分,将3万元予以优先发还,另2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