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酒后驾驶 故意毁坏财物罪 危险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刘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江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时,又撞上道路中央护栏,护栏弹出与直行车道等候信号灯的何某所驾轿车发生碰擦,后刘某又与陈某停在路上的轿车相撞后,再撞上路北侧的绿化带,事故致4辆车、道路中央护栏、绿化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得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配合调查。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价格鉴定,江某越野客车损失价为9870元、陈某车辆损失价为3631.85元、何某车辆损失价为2700元。
【评析】本案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客观上连续撞击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毁坏价格1.6万余元,主观上对毁坏财物具有间接故意,但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客观上连续冲撞他人车辆、护栏并冲上绿化隔离带,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及健康,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具有C1驾驶证,案发时间在晚上11时许,车辆行人较少,行驶距离321米,时速为30公里,客观上有连续冲撞他人车辆、护栏并冲上绿化隔离带的行为,造成一定财物损失,但没有“加害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或危险结果持过失的态度,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客观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毁坏是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判定其能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本案中刘某在道路上连续冲撞他人车辆、护栏并冲上绿化隔离带的行为,造成他人车辆损坏价格1.6万余元,但结合刘某的驾驶能力、行驶速度等综合分析,认定刘某的行为没有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心态,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性”,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对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况或者危险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本案中刘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况或者危险结果是出于过失,根本上并无追求或者放任他人车辆财物毁坏的结果,所以本案中刘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所述,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