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确需请(休)假,按下列要求报批:
(1)中层副职、一般干警、职工、速录员请(休)假半天以内的(含半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无需纸质请假单;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含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无需纸质请假单;一天以上的,需以纸质请假单形式,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政治部及分管领导批准。
(2)中层正职干部请(休)假一天以内的(含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无需纸质请假单;一天以上的,需以纸质请假单形式,经政治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分管领导请(休)假一天以内的(含一天),由检察长批准,无需纸质请假单;一天以上的,需以纸质请假单形式,经政治部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上班时间,除涉密事项外,其余一律敞开办公室大门办公;不得串岗聊天、不得玩游戏、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中途擅自离岗办私事。确因私事需临时外出的,分管领导向检察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4.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上下班时间为市政府规定时间。
5.因公务外出中途不在岗的人员,分管领导向检察长报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报备。
6.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督查不在岗,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4)经核实请假理由虚假的;
(5)其他情形。
7.检务督察部门牵头不定期抽查检察人员上下班及在岗情况,对违反本办法2次的同志,开展提醒谈话;3次及以上的同志,当年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8.本办法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9.本办法与本院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