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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2022-03-11 09:58: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1.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确需请(休)假,按下列要求报批

  (1)一般干警、职工、速录员请(休)假在半天(含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政治部及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报检察长批准。

  (2)中层干部请(休)假经政治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分管领导请(休)假经政治部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上班时间,除涉密事项外,其余一律敞开办公室大门办公;不串岗聊天、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中途擅自离岗办私事。确因私事需要外出,分管领导向检察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4.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上下班时间为市政府规定时间。

  5.因公务外出中途不在岗的人员,分管领导向检察长报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报备。

  6.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 督查不在岗,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3) 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4) 经核实请假理由虚假的。

  7.检务督察牵头不定期抽查检察人员上下班、在岗执行情况,对违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2次的同志,开展提醒谈话;3次及以上的同志,当年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8.本办法由检务督察负责制定和解释。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