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确需请(休)假,按下列要求报批
(1)一般干警、职工、速录员请(休)假在半天(含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政治部及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报检察长批准。
(2)中层干部请(休)假经政治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分管领导请(休)假经政治部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3.上班时间,除涉密事项外,其余一律敞开办公室大门办公;不串岗聊天、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中途擅自离岗办私事。确因私事需要外出,分管领导向检察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4.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上下班时间为市政府规定时间。
5.因公务外出中途不在岗的人员,分管领导向检察长报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备,其他同志向部门负责人报备。
6.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 督查不在岗,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3) 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4) 经核实请假理由虚假的。
7.检务督察牵头不定期抽查检察人员上下班、在岗执行情况,对违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2次的同志,开展提醒谈话;3次及以上的同志,当年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8.本办法由检务督察负责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