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唐翔宇:察微析疑 审慎办案
2018-08-22 14:33:00  来源:检察日报
  

  【人物档案】唐翔宇,1980年7月出生,2007年10月招录至湖南省检察院,现任该院公诉二处员额检察官、办案三科科长。从检十年,一直坚守公诉岗位,荣获第五届“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省第四届“十佳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无论办理过多少大案要案,仍要心存敬畏,审慎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做到罚当其罪。”这是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员额检察官、办案三科科长唐翔宇时常提醒自己的话。

  “三进宫老戏骨”认栽了

  “检察官,我真是冤枉的啊……我都在监狱呆了快20年了,怎么还会去贩毒呢?”年近60的黄某是陶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的一名上诉人。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自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黄某已是“三进宫”的“老戏骨”了。

  提审黄某的3个多小时,为了让这个“老戏骨”心服口服,唐翔宇耐心记录着其各式各样的辩解。提审完毕,唐翔宇将黄某号称交易当天自己只是路过案发地等辩解理由以书面建议函的形式发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亦很快将证据补证到位。针对该案案发系某市技侦支队监控陶、吴、黄等人手机后得到线索的情况,唐翔宇又与承办法官一起赴当地技侦部门,从专用设备中调出了原始技侦录音材料,找到了黄某与吴某直接商谈毒品交易的价格与数量的手机录音。

  二审开庭时,对于黄某提出的无罪辩解,唐翔宇不慌不忙地一一出示证据予以反驳。面对铁证,黄某才放弃顽抗,其辩护人亦在辩论阶段开始改无罪辩护为罪轻辩护。最终二审维持了黄某的定罪量刑。

  受贿未遂不再是“禁区”

  2013年6月,唐翔宇受命审查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某涉嫌受贿案。

  初步阅卷后,唐翔宇发现由于邹某曾因人举报,早已大量转移赃款,并在其后的权钱交易中鲜有现金交付。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通过邹某获利,多次承诺送给其500万元,邹某表示等其退休后再行支付。2007年,王某以邹某儿子名义注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以便于日后更为隐蔽地支付500万元贿赂款。

  “此类权钱交易究竟属于受贿罪既遂、未遂抑或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面对种种“不可能”,唐翔宇没有退缩。群策群力之下,此类事后受贿未遂认定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框架的要求终于逐步成型。

  邹某约定收受王某500万元的事实中,有证据证明双方多次约定的过程。通过两次退补近百页的提纲,邹某受贿案中的既遂与未遂事实逐步清晰。

  最终该案提起公诉时,认定邹某受贿未遂的金额高达1900余万元,一审判决除一笔事实外,全部采纳了起诉书的指控意见,2014年7月,邹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自此,受贿未遂的认定不再是职务犯罪起诉的“禁区”。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请求二审法院考虑我是家中独子,且系视力障碍残疾人,盼能改判死缓。”2014年,一起普通的死刑二审案件——罗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李某的上诉状引起了唐翔宇的注意。

  唐翔宇审查发现,李某无正当工作靠吃低保为生,而大多数毒品交易前,都有数张银行卡向其账户汇入大笔资金。他认为,李某极有可能只是贩毒集团中的一名“马仔”。李某毒资来源亦经公安机关努力,锁定其中部分来源于李某交代的所谓“下线”彭某,而另3名“下线”均查实并未购买李某的毒品。

  二审庭审时,唐翔宇通过出示调取的新证据,结合李某的庭审供述,认为可适用司法解释中“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建议二审改判李某死缓。庭审结束后,李某在被带出法庭前,向检察人员深深鞠了一躬。

  不久,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死缓。侦查机关亦对彭某等人立案侦查,全力抓捕。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