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对接,保障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精准扶贫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4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与宜兴市民政局会签《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4个方面共14条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办法》指出,贫困当事人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且属于或者应当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应当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原则,依托国家司法救助解决贫困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避免出现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现象,与民政局做好衔接工作。《办法》还明确了脱贫攻坚领域中,应当予以救助、纳入精准扶贫范畴的贫困当事人情形。
二是制定双方沟通衔接办法。《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申请救助对象时,对其家庭人员结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若属于或者应当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尚未纳入精准扶贫范畴的,应将该情况于三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民政局。民政局再根据具体情况于15日内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精准扶贫范畴,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检察院。对符合精准扶贫条件的,及时对其开展帮扶。民政局在工作中发现贫困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而未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应将相关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检察院,同时帮助相关贫困人员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院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贫困人员开展救助。
三是设置工作衔接监督程序。《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工作衔接监督程序。对申请人是否同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和精准扶贫对象条件均纳入公开审查范围,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参与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是建立定期跟踪回访机制。《办法》强调,检察院和民政局应定期对相关帮扶对象所在单位、社区和村委会开展联合跟踪回访,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经济收入、帮扶效果等,监督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救助项目落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帮扶对象稳定脱贫。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相互通报涉及国家司法救助、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数据,组织学习关于脱贫攻坚及司法救助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