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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温暖受伤灵魂
2019-06-25 17: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亚 王丽  

  

  司法救助工作,是我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彰显了国家司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不久前,两家获批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来到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参加回访活动,她们告诉检察官,“家里的生活渐渐稳当了,孩子上学都没耽误”。原来,2018年1月23日晚,分宜县发生一起醉酒、超速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两名路人当场死亡。这两名被害人都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家中生活贫困。办案检察官了解到两家情况后,告知其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并迅速帮助两家人办理了相关手续,为两个家庭的3名子女各申请到司法救助2万元,并为其中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了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低保等待遇。这起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一个典型案例。

  国家司法救助从无到有

  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主任艾彩霞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被害一方事实上拿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彰显国家司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2004年前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各地方司法机关开始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但是各地实际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情况参差不齐,呈现出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

  总结多年经验,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救助意见》)。2014年3月2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救助意见》是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文件依据。该文件颁布后,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逐渐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吴勇说。《救助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机关,尤其是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大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绩斐然。

  2016年8月30日,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过去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畴,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细则》规定的需要救助的七类情形的,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应确认为贫困当事人,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四类重点人群

  “实践中,因遭遇刑事案件导致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等被赡养人出现生活困难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于这些困境中的被害人及家属,司法救助资金可以为被害人及家属解决一定的经济困难,为受到打击甚至面临破碎的家庭送去温暖。”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润芳告诉记者。最高检《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2018年4月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活动按照《救助意见》明确的救助对象范围,全面开展救助工作,并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2017年6月23日,北京发生一起烧伤案,3岁的被害人小华被大面积烧伤,其父母为抢救小华和奶奶(本案的另一被害人),医疗费用达80多万元,被告人根本拿不出多少钱赔偿,小华奶奶的生命最终未能救回。2018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给予小华27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其治疗。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来,首例以最高限额救助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那么,是不是所有贫困的申请人都会获得司法救助的批准呢?北京市检察院三分院检察官吴勇说,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制度。批准与不批准,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存在贫困情况,就一定要给予司法救助,也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得到批准。检察院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具体给予多少救助时,承办检察官都要做深入调查、实际走访,需要严格把握好尺度,严格遵照有关规定。

  吴勇就曾经办理过一起申请司法救助而未予以批准的案子。北京顺义曾发生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张敬、郑小强、刘海是工友,有一次三人在住处喝酒,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张敬在阻止郑小强时,将郑小强摔倒在地。张敬、刘海当时以为郑小强是醉倒了,还把他抬回屋里去睡觉,却没想到已造成郑小强头部重伤。重伤的郑小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吴勇等检察官为了查清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远赴郑小强的老家甘肃调查,了解到郑小强家境确属贫困无疑,他伤情非常严重也是事实。但鉴于郑小强在冲突发生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敬也并无伤害郑小强的故意,主观上是想阻止郑小强避免发生更大的伤害,在救助调查过程中,郑小强又不能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甚至出现了虚假陈述的情况,根据《救助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未批准郑小强的司法救助申请。

  多方位救助

  据黄润芳介绍,救助司法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由检察院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据201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的数据,过去五年,检察机关共对5.1万名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了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3亿元。自2018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以来,全国有865个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有593个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了工作机制,加强了内部衔接、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合力救助初见成效。

  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依托“风雨彩虹”未检工作室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并联合教育、民政、团委、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精细化救助,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对因遭受犯罪侵害、监护缺失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主动开展精准救助,进行法律帮助、心理抚慰和经济帮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针对生活特别困难且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司法和社会救助的未成年人,及时引入民间爱心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

  在智慧平台开发过程中,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托网络平台,在司法救助中引入大数据,构建该院司法救助数据信息库。智慧平台实现了司法救助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公示,打造了“智慧”办案、服务、管理新模式,还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科学标准化救助”,避免出现因为办案人员知识、阅历、经验的不同,导致同类型案件的救助金额出入较大,让申请人产生异议,引发新的矛盾等情况。申请人在申请经济救助的同时,还可以点击“1+N”多元化救助按钮,申请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民政救济、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技能培训等个性化救助项目,实现“1+ N”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无缝对接。

  面临的问题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是司法救助案源、线索不多。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办理,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黄带根说。

  “其次是救助资金不足,且审批过程比较长。”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主任朱荣成说,经费不足是个主要困难。当前经费的来源主要靠县政法委的专项救助资金支持,而实际需要的援助金额往往远远超出预算,即便院里补贴了部分经费,但由于当前对社会赞助审批非常严格,很难获得更多的来自社会的赞助,当前的司法援助基金,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提高援助金额度。司法援助的范围,目前主要限于被害人或者依靠其他赡养、扶养、抚养的亲属,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也可以纳入其中;但实际中,接受救助的以被害人或者依靠被害人赡养、扶养、抚养的亲属为主。

  另外,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精神上也都受到严重创伤,只提供经济类型的救助,有时候解决不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问题。艾彩霞表示,《救助细则》要求检察机关在收齐材料受理后10天内要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但实际工作中,因救助金的管理权在政法委,是否救助由其决定,检察机关在受理救助案源后,需要先与政法委沟通,即使同意,救助金的发放时限也会较长,有些甚至跨年度,所以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这就会表现为办案时限较长的情况。

  在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晓麒看来,目前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还不够多,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甚至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救助的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

  进一步规范完善

  “整体而言,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审批期限、救助范围。”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检察官邬晓娜建议,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机构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与政法委、财政部门就相关救助程序及审批期限进行深入沟通,或由基层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法部门负责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救助程序以及审批期限进行探讨。明确公检法三部门救助案件范围分工,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确保程序顺畅统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真正体现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关怀和爱护。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还要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效率。”艾彩霞说,为拓展救助案源,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的作用,大力推行主动告知、主动协助,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做好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亟须开展多元化救助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另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可通过报告会、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司法救助,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捐助,从而累积充足的资金,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主持、社会帮助的长期性公益事业。陈晓麒还建议,应加强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提高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晓度,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救助,真正感受到这项民心工程的温情关怀。“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司法救助与扶贫帮扶工作相衔接,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的无缝对接。检察机关要完善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黄润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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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