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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校园套路贷
2021-12-20 16:48: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校园套路贷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张某设立“某财富公司”,纠集被告人任某、李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该组织成员引诱、纠集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其后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非法拘禁等方式要挟还款,甚至对他们的家属实施敲诈勒索,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 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法律链接

  “套路贷”从社会潜入学校,并在学生群体中“复制”“传染”,不仅损害了在校学生的正常权益,而且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触碰刑法、毁了前途。同时,“套路贷”还可能产生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其它形式次生犯罪,甚至与黑恶势力有所关联,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矛盾。一方面,“套路贷”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的作案对象多为未成年学生,严重侵犯被我国法律所严格保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检察官提示

  认识校园贷,避免成为受害者成为当务之急。从这些校园贷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一般采用以下手段:

  1.以兼职挣钱为名,诱使学生上当受骗。为了提高诈骗效率、降低犯罪成本,诈骗团伙往往将涉世不深且家庭条件不错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作为“套路贷”诈骗目标,打着“兼职挣钱”的旗号,制造机会、伺机接近,利用他们对法律常识和金融知识的欠缺以及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帮别人借贷可以得到佣金为名,诱骗学生与其签订高利贷款合同,使其陷入“套路贷”圈套。

  2.以高利贷款威胁,致使学生陷入困境。诈骗分子巧言令色,诱骗学生签下高利贷后,马上以各种名义向受害学生催债。面对签订的合同,受害学生无力反抗,要么乖乖“还钱”,要么被“利滚利”套牢。甚至,诈骗分子还会利用受害学生闯祸惹事,害怕责罚的心理,进一步敲诈勒索受害学生,使其在经济上和心理上承受巨大压力。

  3.以弥补损失为由,唆使学生参与犯罪。针对无力“还钱”的被害人,诈骗团伙会以补偿欠款及利息为由,唆使受害学生物色身边同学进而实施诈骗,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如何某诈骗案中,何某本为“套路贷”受害学生,为弥补之前的贷款损失,受人唆使,向自己的同学李某再次实施诈骗,并从中收取中介费、担保费。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