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和事故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介入侦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在案件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派员参与侦查活动,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侦查程序合法性提出建议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介入侦查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坚持以侦查机关(部门)邀请介入为主,依职权主动介入为辅。
(二)适时性原则。坚持介入时机适当,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介入;应侦查机关(部门)邀请,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立案前介入。
(三)适度性原则。坚持介入范围适当、介入程度适当,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侦查规律。
(四)独立性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履职,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依法独立发表建议意见。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重点介入以下案件:
(一)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
(二)敏感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或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主要是指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被境外媒体、省级以上媒体、重要门户网站、大型新闻时政平台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报道,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案件;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督办、交办、批办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介入的案件。
第五条应侦查机关(部门)邀请介入侦查活动的,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介入部门及人员。对侦查机关(部门)未邀请介入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确有介入必要的,由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前,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联合介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也可以指定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介入;在批准(决定)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以公诉部门介入为主。
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联合介入时,由检察长指定责任部门代表检察机关统一发表意见。
第七条应侦查机关(部门)邀请介入的,应即时决定是否派员介入;依职权主动介入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慎重选择介入时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
(二)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调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
(四)旁听讯问、询问或者介入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案件情况,对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二)就案件管辖、侦查取证的重点、证据固定、瑕疵证据完善补正、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依法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能。
第十条对已经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与调查。政府没有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未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根据检察长指定,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可以及时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主要任务是发现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受理关于事故所涉职务犯罪举报,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开展初查和立案侦查;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材料,查明犯罪事实。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应当与事故调查组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应当支持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尊重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介入侦查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检察官应当做好介入工作记录,将有关介入情况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汇报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检察官介入侦查活动及事故调查应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侦查活动和责任事故调查的,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当地人民检察院要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设区市人民检察院,4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接报后要立即报省人民检察院。
经分管检察长审定,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案件信息,并及时抄送本级院办公室。
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层报制度,不得越级报送。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及事故调查一般不作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度高、确需回应民众关切的案件,应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同意后发布有关案件信息。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