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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太仓市农业委员会检察建议
2018-12-29 15:08:00  来源:

  太仓市农业委员会:

  近日,我院在办理你委下属的渔政监督大队移送司法处理的刘某、李某、卢某、白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四人电捕鱼的地点为太仓长江段与其交汇的浏河河口的望江亭码头附近水域,对涉案区域是否认定为禁渔期内禁止捕捞的长江干流范围,缺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且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固定证据手段单一、薄弱等问题,导致对渔业资源难以有效的展开司法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涉案区域是否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禁止非法捕捞区域不明确,影响司法认定。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长江、淮河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渔区的执法范围为长江干流及通江河道闸口以外江段。但江苏海事局下发的《部省联合组关于水域划界的协商意见》中又规定,对于江苏段长江干线与内河的划界,以长江主江堤堤岸岸线的联线为界。因此,案发水域是否为长江干流,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不同的执法划分标准,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2.行政执法过程中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不全面,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在本案中同时存在证据固定不到位的情况,四人电捕鱼的地点为长江干线与支流河口水域,且恰在长江主江堤堤岸岸线附近。但行政执法时仅以言辞证据、绘制地图的方式固定作案地点等关键证据,缺乏其他客观性的证据予以补强,难以全面、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

  3.禁渔期及禁渔区政策预防宣传不到位,影响渔业资源保护效果。本案中,浏河闸口确系在物理上起到了遮断江面、拦截鱼蟹洄游,间隔长江与内河渔业资源的作用,因此,在浏河闸口至长江干线这一范围内的捕捞活动、水上作业均应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但实践中,该水域并无相关的警示标志、禁止牌予以宣传,如仍以浏河闸口作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执法依据,有违一般人的认知。

  我院认为,鉴于在执法依据、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为维护长江的水体生态,确保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预防破坏渔业资源刑事犯罪,特提出以下检察建议: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厘清长江干支流的划分标准。针对当前执法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成因、举措,如长江干线与支流如何界分,以期尽早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填补法律适用空白。

  2.强化涉渔行政执法规范取证,全面、及时固定证据。针对水上作业的不确定性,建议在查获现场使用便携式取证设备,动态化、影像化的固定案发具体位置、周边水域概貌、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规范行政执法阶段的取证程序,言辞证据必要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书面的测绘报告需涉案人员签名确认,以保障两法衔接,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支撑。

  3.进一步加强禁渔期和禁渔区的政策宣传。建议在浏河等通江河道闸口、闸口通江沿线设立禁止牌、警示牌、宣传牌,悬挂宣传条幅,重点对沿江企业、码头的工人及附近居民进行《禁渔通告》、《渔业法》、《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并在渔政主管信息网站上公开相关规定,同时在地方媒体、政府公众号上进行刊播。

  4.双管齐下,推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齐头并进。建议积极与长航、地方派出所形成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以日常巡查的方式,侧重在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开展执法活动,如对长江与浏河交汇水域加大巡查频次,强化管理,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遏制长江流域违法捕捞行为。

  希望你委在收悉检察建议书后,对照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进行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30日内函告本院。

  编辑:陈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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