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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丨维权这些事,常检君要提醒您
2021-03-17 09:04: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发展,

网购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大家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

各种网购陷阱也随之而来。

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侵权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消费者A:网购水果缺斤少两,商家不予售后退货退款,难道生鲜产品售出后都不能享受售后服务要求补足或者退货退款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规定,如确有证据证明商家缺斤少两,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补足短缺的数量,或退还短缺重量对应的费用。

如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请求解决纠纷和对商家予以处罚。

消费者B:网购了一些衣物,试穿后发现不合适想要退货,但商家总有理由拒绝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都是假的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权益受损?别担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有这些“利器”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组织或者上述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常检君还要提醒各位消费者:

1、莫贪便宜

假货的价格通常要比正货便宜,这是以品质的差别为代价的。在购买前,留意产品的价格,若发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大,就要提高警惕。

2、不轻信广告宣传

不要盲信一些非正规渠道不良商家的鼓吹,因为这些商品很多都是三无产品,有的为了达到效果还添加违禁成分,危害人体健康,请从信誉高、服务态度好的正规商家购买商品。

3、遇到食品、药品安全方面问题

可以通过拨打12309联系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