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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系列报道|刑事检察:办案求极致,铺陈"人民至上"底色
2021-11-16 09:21: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系列报道之一

  刑事检察:办案求极致,铺陈“人民至上”底色

  编者按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90年来,检察事业传承红色基因、不断发展进步,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节点上,检察机关责任更加重大。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好践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回顾人民检察90年发展历程,展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未来,本报特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眼盛星河,心向远方。2021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践行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绘就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壮美画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随同革命、建设、改革步伐,历经风雨、坚韧前行,也走过了90年的光辉历程。

  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检察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于一身,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也是“看家本领”。从创立新中国到奋进新时代,刑事检察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在检察权体系中发挥着“压舱石”“火车头”的作用,通过革新办案理念、优化职权配置,努力实现强者更强、由强变优的质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刑事检察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铺陈“人民至上”的底色,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之中。

  胸有全局,刑事检察回应时代呼唤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宣告了人民检察制度伟大的起点。作为最基本的检察职能——刑事检察伴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而不断发展。

  在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无论是“检审合署”还是“检审并立”,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将巩固革命政权、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理了“谢步升案”“黄克功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大要案,用实际行动坚守着法律的底线和原则,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于1950年9月侦悉美国政府特务间谍李安东、山口隆一等从事重大的阴谋武装暴动罪行,乃于同年9月26日首先将李安东、山口隆一等加以逮捕,搜获军火武器、情报等大批罪证……”

  1951年8月17日,李安东等7人美国间谍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判。作为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瑞卿宣读起诉书。

  长达24页的起诉书,列举了李安东等人的大量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李安东等人认罪伏法。成功办理这起轰动一时的美国间谍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巩固新生国家政权的一个缩影。

  在我国,刑事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总称。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到1979年通过并于1983年、1986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看,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权已被取消,民事、行政领域的检察职能亦有所反复,但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刑事职权基本保持稳定,是整个检察权体系中的核心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边干边建”,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严格依法对违法犯罪实行法律监督,有力维护、巩固了国家政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部署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为“严打”斗争取得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投身“镇反”运动,到改革开放参与“严打”斗争,不难看出,新中国检察机关自建立起,便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作为使命为之奋斗。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永恒的价值底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

  步入新时代,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初心不改、使命在肩,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矛头直指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在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检察机关高擎法律监督之剑涤荡污浊,如期完成了专项斗争各阶段、各方面任务——3年来,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9万人,提起公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10年总数的1.3倍。

  正是在司法机关既“狠”又“准”的精准打击下,黑恶势力嚣张气焰被打下去,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一组检察办案数据便可佐证——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起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坚持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依法妥善处理。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348件3909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

  没有网络安靖就没有线下平安、人民安宁!面对严峻复杂的网络犯罪形势,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网络犯罪高压态势。最高检专门成立了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努力推动网络犯罪实现“社会共治”。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方显珍贵。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检察机关亦无所畏惧,以最朴素的姿态坚守着属于自己的那份担当。

  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会同执法司法部门制定办案指导意见、下发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检察履职的根本遵循,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案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战疫工作。

  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5.7万人,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5万人;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40178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1.2万人……从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百姓看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全力投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身影。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今年6月,党中央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以显著篇幅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出重要部署。在《意见》的指引下,刑事检察部门致知力行,努力把工作往前推进一步,往深做实一分。

  更新理念,客观公正立场进一步强化

  社会是发展的,司法办案也会遇到新情况,刑事政策和办案理念同样要与时俱进、常思常新。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党中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提出了“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严打”维护了社会安定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的现象。

  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工作新的起点和落脚点。

  改革开放40年来,在我国社会全方面发展进步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的5万余人,占比从19.6%下降至低于4%;轻微刑事犯罪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案件占到80%以上。

  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数据显示了什么规律?最高检党组深谙背后的深意——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的期待。也正是基于此,最高检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

  “捕、押的目的之一是防止逃跑后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对于多是妨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非暴力犯罪的轻罪案件,捕、押往往增长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对抗情绪,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最高检办公厅主任马骐指出,司法政策要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相适应,重罪必须依法严惩,轻罪则应依法宽缓,少捕慎诉慎押。

  “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比不断提高,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可以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是刑事案件结构发生变化后的必然,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

  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尽量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候审;注重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推广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检察机关以务实举措,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不断激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大效能。

  值得一提的是,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试点到2019年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方面的作用,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机融合其中,确保人权保障更加到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不捕率明显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毋庸置疑,涉罪企业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大受益者。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3月以来,最高检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作了大量探索。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对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检察履职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司法公正有机统一。尤其敏感复杂个案处理,必须考量可能向社会传递什么信息、带来怎样的预期,强化司法政策与法治观念引领。”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掷地有声。

  如果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释放了越来越多的司法善意,那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建立则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2018年以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检察机关对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鼓励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伸张了社会正义。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大幅增长,其背后充分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意见》要求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检察机关落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法定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体现得尤为真切。“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3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改变的涉黑案件定性701个,审结改变涉恶案件定性8409个。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法定批捕、起诉标准,防止案件“带病”批捕起诉,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1237人、不起诉2814人,监督撤案188件328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

  近年来,各级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认可率、赞成率不断提高,见证了随着司法理念的变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工作不负使命,把刑事检察工作真真正正做到了群众心坎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刑事检察通过更新办案理念认真履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扎实推进的生动注脚。

  求新求变,办案质量不断提档升级

  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检察工作也必须时刻把握时代脉搏,通过“自我革新”去战胜风险挑战,在破与立的博弈中筑牢司法为民的底线。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经历了“分分合合”: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三个业务处,其中第二处负责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与批捕工作;195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分设为侦查监督厅和审判监督厅;1962年7月又“合”为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仍然是“合”的刑事检察厅;到了1999年,再次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1999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后,刑事检察按诉讼程序划分、各管一段的机构设置,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专业化。

  新时代背景下,党中央和最高检立足全局,明确了刑事检察工作方向,提出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张军检察长向公众公布了一系列检察改革措施。

  “捕诉一体”改革给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俞永梅最直观感受就是,办案检察官批捕阶段超前考虑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指控方案,能够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大限度地避免疏漏,消除和减少遗漏犯罪或冤错案的发生。

  “审查逮捕办案周期平均缩短2天,审查起诉办案周期平均缩短13天,案件退查率降低了4%,诉前羁押时间明显缩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旺盛的生命力,激活了基层刑事检察一池春水。”一位基层院检察长直言,实行“捕诉一体”后,案件承办人的重复性工作减少,补充侦查工作也更具连续性,办案时间明显缩短。

  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看来,“捕诉一体”不仅仅能提升办案效率、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它的另一优越性在于“同一检察官对案件负责到底,有利于增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络,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关注罪犯是否得到公正审判、是否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关注监狱对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尤其是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依法进行。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的法律监督以派驻检察为主。这一监督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比如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导致其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易使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2018年5月,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主要任务之一,在检察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意见》也特别强调,要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巡回检察也是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巡回检察,集中人员力量对监狱执法活动的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法问题以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最高检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进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某监狱一度监管秩序混乱,对7名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时严肃追究6名派驻检察人员相应责任。这一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

  检察改革背景下,人民群众不仅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做到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到,更希望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更加敬业、更加勤勉。

  “要科学定岗定责,合理分配任务,加强绩效考核,引导干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防止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干部考核评价有着明确指示。

  2020年初,最高检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确立了51组87项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这一举措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看来,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活学活用。

  正如吴宏耀所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将人民群众实际经历的诉讼环节(“件”数)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法”的最低要求,而是必须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导向,在尽可能早的诉讼环节,把案件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或程序反复。

  “自古以来,司法工作者都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情怀,但是把这个情怀转化为自己实际的工作质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撰文认为,“案-件比”的内涵和价值归根到底就是政治责任与工作责任的统一,强调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优化“案-件比”这个重要抓手,刑事检察工作也实现了创新发展。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1∶1.43,“件”同比优化0.44,压减了41.2万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对此,有网友评论说,下降的是数字,上升的是司法温度。

  过去一百年,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新时代的刑事检察人,正站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高度思考、谋划刑事检察工作的定位和发展,从细微处提升自身能力素质,落实法律监督的职责,回应人民的期盼。在这样的努力下,刑事检察工作必能行稳致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本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常熟检察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