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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进行时|河南孟州:立功社区矫正人员被依法减刑
2020-05-22 09:31: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3-28  作者:刘立新 谢晓辉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谢晓辉)“疫情有所缓解,我第一时间来看看检察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不可能过一个安心年……”3月25日,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迎来了一位特殊“客人”,因立功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这趟出行被疫情延缓了两个多月。

  2016年5月,杨某驾车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柳湾村某饲料厂内行驶时,过失将被害人任某撞伤致死。随后,杨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2017年2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社区矫正期间,杨某有一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并在其多次劝说和感召下,已潜逃至外地的该案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0月19日在潜逃地公安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孟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日常社区矫正检察时了解到杨某该立功表现,认为这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正面案例,如果办理得好,可能会起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该院高度重视,多次向焦作市检察院报告,并积极与司法、公安等部门沟通,及时询问和讯问有关证人、嫌疑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

  经查,杨某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且其在矫正期间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未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表现良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杨某符合减刑条件,应当对其提请减刑。

  今年1月19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杨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焦作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全程监督并发表了出庭意见。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有关部门还组织20余名司法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

  经审理,焦作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裁定减去杨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期,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由于距离其社区矫正期满还有二个月时间,这也就意味着,他可以提前在春节前结束考验期,与家人一起高高兴兴过年了。依据规定,孟州市司法局大定司法所当天宣告对杨某解除社区矫正。

  (原标题:缓刑期间检举并协助抓捕嫌疑人 河南孟州:检察主动办案,立功社区矫正人员被依法减刑 )

  [责任编辑: 刘佳音]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