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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捕诉一体”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需进一步完善
2020-03-25 14:52: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1-21  作者:于潇 郭璐璐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他表示,目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有些方面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磨合、完善。

  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同一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到底,即“谁批捕、谁起诉”。“一年多来,该办案机制在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捕诉脱节、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元明说。

  不过,元明也坦言,由于各地内设机构改革进度不一,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也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加之新的办案机制本身需要实践磨合,目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有些方面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磨合、完善。

  他以重罪案件举例说,实行“捕诉一体”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下捕上诉”,有些重罪案件“审级错位”,实践中往往是基层院批准逮捕,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很难实现“捕诉一体”。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着力完善“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据悉,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针对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捕诉职权分离的问题,研究制定同步审查机制,形成了两级院捕诉一体合力;黑龙江哈尔滨、河南鹤壁、江苏镇江、广东深圳则明确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案件受理、办理环节的管辖处理程序,保障“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顺利运行。

  同时,元明介绍说,检察机关强化提前介入工作,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常态化机制。比如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提前介入的原则、适用范围、介入时机、启动程序、介入方式、意见跟踪落实机制等,并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