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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正当防卫适用要注意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
2020-03-25 14:34: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1-19  作者:单鸽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月19日电(见习记者单鸽)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 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就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

  前不久,云南省检察机关认定“丽江唐雪伤害案”当事人唐雪属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再次引发了民众对正当防卫问题的讨论。正当防卫不再是“沉睡条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执法者理念认识还存在偏差,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容易出现分歧,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苗生明分析说,“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和法定条件为基础,以弘扬社会正气为价值取向,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及时采取释法说理、舆情应对措施,依法妥善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

  据了解,最高检切实发挥指导、督办全国普通刑事案件的作用,依法办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正当防卫案件。“有的案件还要派检察官参与案件的审查办理,通过查阅卷宗、听取汇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先后对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了有力指导。”苗生明介绍说。

  检察机关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正当防卫司法实务研究。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苗生明看来,《指引》既可以指导正当防卫的依法适用,解决正当防卫“不会适用”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好的法治宣传,引领社会宣扬正气正义。

  对于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也绝不忽视,通过组织召开正当防卫专题座谈会等方式,研讨如何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第一检察厅还与最高检新闻办密切配合,在央视等媒体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防范社会戾气,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苗生明表示。

  对于正当防卫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苗生明认为还是要注意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

  他表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检察机关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苗生明分析说,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苗生明认为,在一般防卫中,还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对此,他举了最高检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的例子,认为这两起案件中,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苗生明表示。

  而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苗生明认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对于仗势欺人、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也要敢于认定;对于互有过错,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应当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