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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打击欠薪犯罪应避免出现搞垮企业引发新矛盾
2020-03-24 16:24: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1-16  作者:单鸽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月16日电(见习记者单鸽)在欠薪事件中,面对维护好农民工权益的诉求,以及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命题,检察机关如何选择?如何避免搞垮企业的“次生”灾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根治欠薪’目的是为了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应最大限度追欠止损,同时注重办案的整体效果,避免搞垮一个企业,引发新的矛盾。”

  为了指导具体司法实践,发布会上,最高检还介绍了一个具体案例。2016年底,陈某某承建了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在这期间,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

  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陈某某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在规定时间内,陈某某并未支付上述工资,随后,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到了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案发后,我们就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涉案证据。从维护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该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考虑,我们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了批捕决定。”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正林表示。

  2019年3月28日,芜湖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将拖欠的446万元农民工工资及时结清。

  “陈某某的家属先期支付了2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后,我们及时启动了对该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陈某某采取了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让陈某某有能力筹齐剩余款项。”张正林介绍说。

  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我们还与政府部门积极协作,联系陈某某的发包方,说明案件原由,促成陈某某继续承建项目,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给发包企业带来的影响,让该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张正林说道,“可以说,这起案的办理得到各方面广泛认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很好。”

  “‘根治欠薪’目的是为了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应最大限度追欠止损,同时注重办案的整体效果,避免搞垮一个企业,引发新的矛盾。”苗生明表示。

  对于这个办案要求,各位检察机关该如何贯彻落实?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苗生明告诉记者,全国各级检察机一方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欠、铁腕治欠;另一方面,还要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坚决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加强督促犯罪嫌疑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工作,通过扣押查封财产、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亲属退赃、协调工程发包方垫付等方式多途径维护农民工权益。对主观恶性较小,已付清农民工工资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逮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苗生明说。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