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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不可破坏 公益诉讼守护环境
2019-11-11 09:37:00  来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11-10作者:徐鹏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一网打尽》作者高岳

  公益诉讼是青海检察工作的一张闪亮名片,特别是在服务和保障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三江源地区,是我国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素有“中华水塔”和“亚洲水塔”之称。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为指引,采取诸多措施,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为守护“中华水塔”贡献了检察力量。记者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以展示青海检察机关在守护“中华水塔”中的成绩,同时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开垦草场擅改用途 非法占地获刑十月

  黄南州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东某某、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发现,2016年7月,泽库县牧民东某某和斗某某在自家天然草场非法开垦,擅自改变草场用途,种植经济类牧草。

  2017年6月,泽库县农牧科技局支出47948.5元人民币,代为恢复被破坏的草场。目前,该草场仍未完全恢复原状,恢复期需要3至5年。东某某、斗某某非法开垦天然草场的行为,导致当地草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测算,非法开垦草场面积合计282.05亩。

  为此,泽库县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16日向泽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相应的草原植被恢复损失费47948.5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6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某某和斗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的草场上随意非法开垦草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两被告人应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且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东某某、斗某某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东某某、斗某某赔偿草原植被恢复损失费47948.5元,并在泽库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猎杀一级保护动物 承担刑责赔偿九万

  玉树州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达某、贡某某来、贡某某措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一案时发现,2017年12月30日,达某等3人在玉树市附近山区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3只,发现捕获的马麝系母马麝后(母马麝不能提取麝香),遂将母马麝尸体埋于现场附近。玉树市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案后抓获3人。

  经鉴定,3只马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达某、贡某某来、贡某某措在禁猎区使用猎捕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20日该案一审开庭。

  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马麝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3被告人应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且3名被告人无异议并表示认罚。依法当庭作出宣判,除判决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外,判令3人赔偿因非法猎杀导致3只马麝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非法采矿损害地貌 依法赔偿修复费用

  果洛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等7人非法采矿一案时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等7人经预谋,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核心区的玛多县某村,被告人角某某承包的草场上开采沙金,并允诺给予角某某好处费。

  2016年7月底,高某等人召集工人进入采挖现场,先后挖掘20余日,采挖沙金53.563克,破坏开采形成的沙坑面积达20余亩,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导致原始地貌景观严重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玛多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沙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对7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7名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当地草原大量裸土外露,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法庭当庭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7被告人自愿给付环境修复费24.26万元。庭审后,生态环境修复费已全部缴纳。

  违规经营拒不整改 检察建议拆除违建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青海督察时,发现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核心区的金麒麟山庄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擅自经营餐饮、旅游、住宿等项目。2018年9月,黄南州泽库县原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对金麒麟山庄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拆除违规旅游经营设施。2018年11月,泽库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金麒麟山庄并未整改,仍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核心区经营餐饮、旅游等项目。

  2018年12月5日,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原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建议:依法查处金麒麟山庄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核心区内经营餐饮、旅游等项目的行为,并限期整改;全面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麦秀分区核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修复金麒麟山庄因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破坏的草原、森林等植被,切实做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大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民关心、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泽库县原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出具了《金麒麟山庄问题整改情况》,对金麒麟山庄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麦秀保护分区核心地区,主要经营餐饮、住宿、旅游等业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业主申请召开了听证会,由于该山庄不接受行政处罚结果,违法建筑一直无法拆除。泽库县原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多次督促金麒麟山庄拆除违规旅游经营设施。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泽库县检察干警多次向金麒麟山庄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解读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泽库县人民政府与金麒麟山庄达成协议,停止所有经营性活动,自行拆除该山庄所有游客就餐、娱乐场所及设施。目前,该山庄已拆除完毕,并已恢复原貌,确保了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徐鹏)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老胡点评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然而,尽管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强化,但仍有一些人见利忘义、铤而走险,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不义之财。

  本期案例表明,即使在三江源这样的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域内,依然有人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胆妄为、肆意破坏,进行毁损耕地、非法狩猎和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漠,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缺乏敬畏之心。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执法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尤其是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怠于执法、或者忽略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同时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尤其是不能忽略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应当使其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在经济上付出应有的代价。

  生态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追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贡献了力量,值得人们点赞。

  胡勇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