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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常熟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10-27 12:43:00  来源:

关于建立常熟市涉案企业合规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常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常熟市支会等部门组建常熟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常熟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常设机构设在市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常熟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并接受上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不正确履行监督评估职责,或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三)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经审查认为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该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3人或5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的,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六条 第三方组织在履行监督评估职责时,接受选任其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巡回检查小组的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第七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常熟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在涉企犯罪案件案发前二年内与涉案企业、个人有业务往来的,或者上述人员系从本辖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离职的,不得选任为该案的第三方组织成员。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常熟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常熟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名单

  召集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市工商联

  市财政局(国资办)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常熟市支会

  常熟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工商联具体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编辑:常熟检察院2